一、当
被保险人作出投保决策之际,务必将相关重要事宜如实禀告给保险公司知晓;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在
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费率以外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强行提出额外的约定条件;
三、请注意避免投保行为的重复性;
四、切勿出现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过度投保或者未达到保额定值要求的不足额投保现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