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权属所引发的
纠纷,当我们决定依法提
起诉讼并且法院作出了正式的判决以后,经过
有效期限,这份判决便具备了
法律效力,也就得以证实土地的真实权属。
而土地的权属确实立,又被称作“
土地确权”,它涵盖了对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各项权益的明确界定与认可,简称为
确权。
这个过程遵循的是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具体原则,以确证在特定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其附属权力的归属状况。
若未通过
判决书确认权属,通常情况下的权属确立流程如下:
首先,对原始的协议书、证书等所有资料予以回收,并详细记录在案,若发现无法回收的资料,必须签署相应的
承诺书进行收尾;
接着,我们需要填写发包方的调查表格、全面普查表。
其次,举行测量制图活动:
对于尚未流转的土地,由确权工作小组中的专业人员与测绘技术员共同完成对普查表格数据的导入;
接下来,根据前期制作的工作底图,逐一对每一块
承包地块进行精确测量并绘制出地图,同时标注出每个地块的编号以及面积,最终形成
承包土地的地籍草图。
再者,公示审核阶段:
在这一步中,确权工作小组的成员会对所有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保证资料精确无误之后,我们将调查结果公示表、承包地块分布图对外公布,确保公示达到预期效果,并妥善保存公示相关的影像
证据材料。
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农户异议,我们将及时进行核实、修正,重新进行公示,直至确认没有异议为止,然后由农户亲自在承包土地地籍图上签字确认。
侵害土地权属的后果:
如果农民未能对其土地进行确认权属,那么土地的权益将会失去法律的保障,那些没有实际确认权属的土地将会被集体或国家收回,当面临着房屋或
土地征收时,
当事人的权益可能遭遇重大损失。
因此,对土地进行确权无疑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土地确权实际上就是确立土地的使用权,明确土地附属附着物的权益归属,故此,我们应积极推动权属确认登记的工作进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
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
轻伤一级和
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