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并没有权力直接指定分包单位。若需将工程项目加以任何形式的分包处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招标。待确定分包单位后,还应得到建设单位的正式认可,方能展开具体的施工过程。针对建设单位可能推荐的分包单位,总
承包单位享有是否接受或是选择其他替代单位的权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
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
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
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