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是一项严重的
犯罪行为,其具体描述为
司法机关及行政
执法机关违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将本应全数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物,以机构名义集体分配给个体成员,且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一种行为。
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该罪行侵犯了职责的廉洁性以及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两大核心法律价值观念,其次,在客观事件方面体现为
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公然违背国家的相关规定,以组织机构的名义,大肆私自分配国家罚没的财物流通状况;
再次,本罪行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各类合法的团体、组织或机构,特指司法机构与行政执法部门等具有特定职能的国家机构,最后,在主观心态方面,本罪行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非法获取利益的意图,即做为有意与故意的
犯罪意图。《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