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伪造金融机构
经营许可证犯罪的既遂行为,根据不同情况,
量刑标准具体地可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若情节较轻者,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要处以相应数额,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其次是情节更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处罚;
最后,如果
犯罪主体为单位,不仅要对单位进行罚款裁决,还须对该单位的
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人和直接参与人)进行相应惩罚。
其中,“
情节严重”这一概念包括伪造多份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因其行为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或伪造后进行多次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转让,又附加其他严重后果产生时。《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
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