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
担保手段可归纳为五个类型,分别为确保、
抵押、
质押、留置以及
定金。
在此需强调的是:
当
行为人致力于为合法
债务提供担保之际,他们仅能依法采用上述列举的五类担保方法,而不得创新设立其他任何新型担保方式。
关于债权担保的五种不同方式,具体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保证所形成的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并不具备优先受到偿还的特性;
其次,定金所产生的亦属债权性质之权利,同样也不赋予其优先于其他
债权人受偿的优先权;
再者,抵押和留置、质押三种方式所取得者的乃是
担保物权,此类权利对于被担保物品及其变现所得价值拥有优先受偿之权限。《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