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居妇女在其配偶去世之后,有权
继承其遗留的财产;
同时,在实际得到遗产之后,她有权利选择将这些资产带入新的婚姻关系中。
在此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并尊
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并非仅仅局限于那些尚未
结婚或者正在寻求伴侣的个人,同样包括了已经结过婚但因配偶离世而成为寡妇/鳏夫的人们。
因此,寡妇再次步入婚姻生活仍然是她行使婚姻自由权力的表现。
与此同时,她继承亡夫的财产和享受该财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也是在行使自己应得的
继承权。
至于寡妇选择将这些资产带到新的婚姻关系中,这意味着她是在合法且自主地行使自身的所有权。
以上所有这三项权益均属于寡妇的法定权利,并获得了国家法律的全面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
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