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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仲裁可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载明了仲裁具有认证解除合同有效性的权力。
在法律的具体化过程中,依据如下规则进行约束:
如果有一方的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合法主张解除合同,则他必须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在该项通知送达至对方之后,合同将自动解除。
在法律另行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若彼方对解除合同持有不同观点或疑惑,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确定那个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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