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一
行为人据不履行已为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且
情节严重时,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关于此类
违法行为之
判刑标准,法律规定如下:
一方面,若该
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并
处罚金;
另一方面,如果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之间,同时亦需承担
罚金责任。
此外,对于此类
拒执判决的机构,应判处罚金并对其具有领导地位以及具体实施相关
违规行为的
责任人进行判处上述
刑罚。
须强调的是,仅当此类拒绝执行具备严重情节时,才可认定为
犯罪事实并展开
刑事侦查过程。
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特定情境:
(一)指
被执行人通过藏匿、转移、毁灭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变卖、无偿
赠予等方式使得裁判文书所判决权益无法实现;
(二)指作为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的人士通过相同手段使已经向法院披露的
抵押资产无法得到执行;
(三)拥有协助义务的人士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故意不予配合而导致裁判文书无法被
执行到位;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及协助者伙同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公权力干扰
司法程序使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
(五)其他能够履行此项义务却故意未履行且情节严重的状况。《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