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股票暂时停止上市交易:
首先,公司的股本总额、
股权分布等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动,导致该公司不再符合持续上市的基本条件;
其次,若该公司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向公众披露其真实的财务状况,甚至在其财务报表中存在
虚假记载;
第三,如果该公司涉嫌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如该公司在近三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出现经营亏损状况。《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收购
期限届满,被收购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
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