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未经依法批准私自进行血液制品的进口与出口业务,以及非法出口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的行为,由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其违规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其相关生产原料予以全面追缴,同时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实际情况给予
处罚。
在
违法情节严重、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相关
责任人需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