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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枪支罪追诉期

倘若非法藏匿军用枪枝一具,或其他压缩气体为动力之非军用枪械二具以上者,依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可被判至最长期限为三年之有期徒刑,而其刑事追诉期间则为五年。
若非法藏匿军用枪支多于二具,以及火药驱动之非军用枪械多于二具,再加上其余压缩气体为动力之非军用枪械五具以上者,法定的最长期限应为七年有期徒刑,而刑事追诉期间则为十年。
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期限者,将毋须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新修订: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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