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付款人有权提出减免其应支付的
抚养费用:
一是付款人因长久患病或丧失工作能力,导致经济来源枯竭,真正陷入无以支撑原协议或裁决所规
定金额的支薪困境。
而在此期间,
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则具有承担起抚养责任的经济能力;
二是付款人由于被判入狱须接受监禁,暂时无法履行给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三是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需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其继父或继母愿意资助并承担继子女的生活所需以及必要的教育费用(部分或全部);
四是付款人的可支配收入实际大幅度缩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