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食品监管
渎职犯罪行为,其所涉及到的主体为那些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的
国家公职人员。
这些人员如果丧失了职业道德或行为失当,将可能招致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必须要依法予以认定和
量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具体量刑准则如下:首先,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或是存在其他恶劣情节,那么罪犯应当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
其次,若犯罪行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存在,那么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惩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