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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有过失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者在实施上述违法活动时,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具体来讲,就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威胁或危害,却未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相应规定,往往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然而,如果是故意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有毒物质或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行为,且已经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或者是严重地侵犯了国家或公共利益,那么,该行为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罪行径,需要接受的处罚也将依据法律的要求,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不等。
此外,若这些犯罪事实是由于行为者的过失所为,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会相应减轻,通常会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境地,对于情节较轻的罪犯,可能只需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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