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代位权是指
债权人取代了
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权益主张的权利行使方式,因此,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对于第三方产生了法律约束效力;
其次,由于债权人是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来行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债权人并非仅仅是债务人的
代理人,实际上,代位权与
代理权有着本质区别;
再者,代位权并非是债权人请求第三方向其自身履行
债务,而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提交
法律诉讼申请,寻求法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这主要是因为代位权并不属于程序性的
诉讼权利,而是一项实质性的实体权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