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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情形

说起这个人身损害赔偿案子啊,它牵涉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风险代理这东西真心不合适呢。
那风险代理到底是啥呢?(1)风险代理就是,你跟律师事务所说好,我暂时不想给你们那么多钱,或者就先付个头期费,等你帮我把事儿办完了,我再付剩下的那一部分律师手续费或者差旅费。
(2)这样的方式其实也是有风险的嘛,而且两边都要承担一些情况,所以才叫风险代理啊。
这个风险代理又可以细分成很多种,比如一审要做、二审也要做、执行也不能少,甚至追债的全过程都得算上,直到把钱拿回来或者解决诉讼问题为止。
至于风险代理的付款种类,大致上可以分成两种:
(a)一种是只给一部分律师费
(b)另一种是连律师费都不用给,只要事情顺利搞定了,咱们再算账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最新修订: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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