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首先,倘若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
犯罪行为;其次,为了夺取财产,继承人竟然忍心对其他合法继承人
行凶致死;接着,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或虐待行为且情节极其恶劣,也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再者,若是继承人恶意编造、篡改、隐藏或销毁
遗嘱,而且此类行为严重影响到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亦可视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一;最后,若继承人采取
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并且
情节严重时,同样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然而,若继承人存在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列举的情况,但是能够真心悔过改正,得到被继承人生前所表达的宽恕,或者在遗嘱当中被明确列位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会失去本应享有的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