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
徒刑的基本含义为对被判决该
刑罚的罪犯实施
终身监禁。
然而,对于表现出色并获得
减刑的案例则不在此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
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期间的罪犯,在执行期内若能严格遵守监管条例,积极接收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真心悔过之意;
或者出现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皆可获得相应的刑期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