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关于
合伙企业财产的支付及
清算事宜,我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首先,清算费用在支付完毕之后,关于企业所
拖欠的
员工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金将会被优先偿还;
其次,是各种应缴纳的税款;
然后是企业的负债部分;
在此基础之上,剩余的资金将会返还给各
合伙人。
当然,清算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富余的财产,根据各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如果没有此类约定,则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和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当清算完毕后,倘若企业全部财产依然无法完全覆盖企业的负债,那么各合伙人须按照之前的约定比例或者均等的方式来承担外源性的清偿责任。
同时,作为共同参与者,各位合伙人因为
承担连带责任而需要额外补足的金额超越了他们本应承担的范围,此时,他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向其他人进行追偿。
此外,对于已经解散的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在企业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若
债权人在长达五年时间内并未向
债务人提出相关要求,那将会视作其自身放弃此项权利,原本的责任亦会随之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