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实施
伪造股东签名的诈骗活动,当诈骗所得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时,便可能涉嫌构成
刑事犯罪。
以下是相关情况的详细解释说明:
首先是
合同诈骗罪,此种
犯罪是指
行为人怀揣着
非法占有的恶意目的,在与他人订立、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各种
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获取对方
当事人的财务资源,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
其次,合同诈骗罪具备如下四个主要构成要素:第一,该
罪名的犯罪客体较为复杂,其中包括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该罪名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在签订、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故意隐瞒实情,用这种方式诱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并且其涉及金额通常较大。
第三,从行为主体来看,合同诈骗罪的嫌疑人可以是具备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和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集体组织。
最后,
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该罪名的罪犯只能是存在故意心理,并且其行为背后必须有非法占有公共或私人财物的明确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