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遗产继承比例划分的几个特定情形:
第一,对于那些生活境遇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作能力的
继承人来说,他们在接受
遗产分配时应该得到另行的、更为周全的重视与关照;
第二,对于那些具有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而言,如果其在履行
扶养责任方面有所缺位或滞后,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应当被视为未尽责者而分得更少的财产份额;
最后,针对其他种种可能出现的情形,相关处理规定将另作具体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