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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包括哪些

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时,补偿范围包含了如下几个重要部分:
(1)房屋。
对于那些被纳入补偿范畴的房屋,必需具备合法性的特征。
这种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该房屋需处于所有权人合法拥有的状态;
其次,从房屋本身来看,它需要具有合法地位,这意味着不能是违法建筑物等等。
(2)附属物。
附属物是指房屋拥有者或者使用者在房屋之上增添的、依托于房屋并且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设备。
附属物通常体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它往往依靠于房屋而形成;
第二,它自有其特定的功能,并对提升房屋价值有所裨益;
第三,附属物必须能够以价值为标准加以衡量;
第四,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定性为合法性质。
(3)收益权。
在城市房屋拆迁赔偿的收益权领域里,其属性应符合如下几点要求:
首先,收益权人须依照合法途径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且该权利应来自于相关协议或法律法规;
其次,产生的收益必须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该收益需要有具体依据,包括已经实现的收入以及根据科学预测所得的可预见收益。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环节中,补偿主体主要由三类收益构成,分别是租金收入、生产运营的预期效益以及如搬迁补助费这类必要的费用支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新修订: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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