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姓名):
__;
其公民身份号码为:
_
乙方(姓名):
__;
其公民身份号码为:
_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年_月_日在某处发生的涉及人身侵害事项的基本情况集体公开验证清晰无误,同时本着以友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的原则,甲乙两方针对此次伤害事件所引发的
赔偿纠纷事宜,通过友好的商议,最终达成如下共识性的
赔偿协议:
首先,由甲方自愿全额承担乙方由于受到上述
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
医疗费用总计人民币万元整(具体金额以甲方认可的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收费收据为准进行结算,若发现乙方存在欺瞒行为,甲方有权全数追回乙方
虚报的款项);
其次,经甲乙双方反覆磋商以及认真权衡,确立本次赔偿协议的内容如下:
从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算起,甲方需在前述期限内向乙方额外支付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再者,以上两项条款的金额总计为甲乙双方基于法律或合同规定前提下,依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甲方用以补偿乙方因遭受伤害带来的所有损失的总金额,这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补充费用,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全部治疗、康复及护理费用,乃至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最后,待乙方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本协议中所涉及到的乙方
人身伤害赔偿事宜将全面告一段落,乙方不得就此事再次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提出任何权益诉求;
而乙方对于甲方的理解与宽恕抱持着诚恳的态度,同时提出请求,希望公安部门能够在此次事件中不再启动法律程序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乙方本人亦决定不再
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为此,本协议共分为三个版本,分别由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则由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存档;
在甲乙双方亲笔签名,并按上指墨之后,本协议正式生效,具备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