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司
拖欠款项的时效限制为三年,这是从欠付款项最终履行期限到期之后开始进行计算的。
而对于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则是自相关权益主体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以及
责任人的那个日期开始计算的。
若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具体情况下,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益主体的申请作出相应决策。
例如,当双方
当事人签订委托
理财合同时,明确约定委托方无需承担亏损或者设定了本息固定收益条款,这样委托人的缔约主旨与合同期望仅仅是为了实现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其获得收益后如何分配并无预期。
在此前提下,可判定彼此间的合同实质上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因此应被视为借贷行为。
另外,
公司解散后的
债务偿还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形,各场景下的偿还方式存在差异:
1.
公司注册资金未足额到位,存在
出资不足(
虚假出资)、虚报
注册资本等问题。
若公司实际到位的
注册资金尚未达到我国《
公司法》所规定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那么股东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仅公司要承担
违约责任,股东同样必须对差额部分履行
赔偿责任;
若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已经满足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此时,股东则需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从而导致公司无法充分履行合约。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在其所抽逃公司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处所谓的连带清偿责任,简而言之即是公司须对债务负责,然而股东亦须在其所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应负的
公司债务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