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机关实施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均应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供相关翔实准确的资料数据,积极予以配合,妥当履行其协助税收执法的义务。
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面向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属物并获取收益的单位或个人设立的税种,其计算基础源于转让所得的金额,其中既包含了货币收入、实物收入等直接收益,也包括了其他各种增值收益。
然而,这里的计算基础并不包括以无偿
继承或者赠与方式进行的房地产转移。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实际支付金额;
其次,即土地的开发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新建与投入的全部成本及费用;
第三,则是为了土地开发、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此外,还包括了财务费用中所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这些支出可通过房地产转让进行合理的分摊,如能提供相应的金融机构证明文件,则
符合条件者是可以被允许扣除的,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的正常
贷款利率上限。
接下来,是房地产转让所涉及到的各项
税费支出;
最后,就是关于加计扣除部分的费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