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或妻子存在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屡次教诲却仍未改正者,便属于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如果实施提起
诉讼请求离婚,那么
当事人必须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对方确实存在着类似吸毒等长期无法改正的恶劣行径,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法庭充分调解而无任何效果的话,应依法准许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若发现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调解仍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法令的相关条款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