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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吗

若丈夫或妻子存在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屡次教诲却仍未改正者,便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如果实施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那么当事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对方确实存在着类似吸毒等长期无法改正的恶劣行径,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法庭充分调解而无任何效果的话,应依法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若发现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调解仍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法令的相关条款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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