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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负债配偶是否有义务进行偿还

针对股东所背负之债务,其配偶基于何种情况下有义务偿还,必须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审慎调查与深入剖析后再行处置。
1、若该笔负债系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于事动发生后予以追认等多家合意之下产生的债务,或是在夫妻一方的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肩负起的债务,这便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责的债务。
这类情况下,配偶就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反之,如债务是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名义所负担的金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类债务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该个人独自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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