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慎碰撞他人之车并匆匆离去时,此种行为被视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以及规定流程,依法给予当事者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金额的罚款
处罚。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乃是指在交通
意外事件发生之后,为了规避法律上所承担的民事、行政乃至
刑事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并且这种
逃逸行为还必须具有直接的主观明知因素在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