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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肇事逃逸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罪后表现说。
此学说认为,逃逸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导致肇事结果进一步恶化的关键因素。
2.独立行为说。
这种理论强调,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当视为独立犯罪行为,故而应当适用数罪并罚或按照吸收犯的理论进行处理。
3.分别情况说。
这一观点主张,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在作恶之后逃逸且由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制定惩治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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