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与
合伙人之间,对于企业所负之
债务,其
连带责任制度犹如一道坚实防线,使得合伙人成为优先履行债务的那一方,也就是说,倘若企业的全部资产都无法偿还所欠外债,那么剩下的那部分负债,
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合伙人提出清偿的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必须用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支付这部分剩余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由某一个合伙人担负起的债务,不仅包含了其自身应负担的份额,还包括了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
因此,当有人代替
清算企业财产无法完全覆盖的债务余额时,他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其原本应当承担的比例来分担共同承担的债务,以此方式,补偿他们因为付出行动而给自身带来的
财产损失。《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