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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公司破产清算需要赔偿吗

陈** 天津-塘沽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11 12:03:45 348人阅读

五年内公司破产清算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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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需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不过,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要在未出资或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破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破产清算有法定清偿顺序,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之后是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则按比例分配。当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3.公司破产清算虽是法定偿债程序,但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是否赔偿取决于责任主体有无法定过错或未履行义务的情形。职工债权中的经济补偿金属法定清偿范围,非赔偿性质但需优先支付。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股东应如实出资,避免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确保自身权益和公司正常运营。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破产。
3.公司应严格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破产清算,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6-01-11 17: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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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破产清算时,要用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股东一般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要是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就要在没出资或抽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进行补充赔偿。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让公司破产,要对公司债务进行相应赔偿。
3.破产清算按法定顺序进行: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缴纳税款,最后偿还普通债权。要是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同一顺序的债务,就按比例分配。
4.若股东出资期限还没到,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未到期的出资要提前到期,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5.公司破产清算是法定偿债程序,不一定会产生赔偿责任,是否赔偿要看责任主体有没有法定过错或没履行义务的情况。职工债权里的经济补偿金属于法定清偿范围,不是赔偿,但要优先支付。

2026-01-11 16: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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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破产清算时,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若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要在未出资或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破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破产清算按法定顺序清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工资等、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4)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公司破产,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5)公司破产清算不一定产生赔偿责任,取决于责任主体有无法定过错或未履行义务,职工经济补偿金属法定清偿范围,非赔偿但优先支付。

提醒:股东要确保出资到位,避免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风险;公司董监高履职需谨慎,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担责。不同公司破产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了解具体解决方案。

2026-01-11 14:4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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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要确保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足额出资,避免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否则需在未出资或抽逃范围内担责。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履职时应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防止因此导致公司破产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严格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税款、普通债权。
(四)若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要及时履行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026-01-11 14:2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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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破产清算时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出资不实等情形需额外担责,董监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要赔偿,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出资未届期在破产时加速到期,是否赔偿看有无法定过错或未履行义务情况,职工经济补偿金优先支付。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破产清算时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股东正常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若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若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破产,需赔偿公司债务。
破产清算有法定清偿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工资等,再是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公司破产,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担责。公司破产清算不一定产生赔偿责任,要看责任主体有无法定过错或未履行义务。职工经济补偿金属法定清偿范围,优先支付。
若您在公司破产清算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6-01-11 12:57: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一)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二)实体要件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三)申请主体资格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第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第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内容为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清算费用,具体包括:(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清算债务,具体包括:(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2)国家税款;(3)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4)其他一般债务(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再履行清算开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企业清算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第二种情况: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59号)规定,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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