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对于
涉嫌犯罪的人员有权力依法进行通缉,并可通过下发通缉令来对其进行拘捕。然而,权限仅限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任何其他机关、机构、组织或者自然人均没有此项权力。而且,在公安机关跨地域实施
拘留或
逮捕时,必须通知
当事人所在地方的公安机关,而后者也应该全力配合执行相应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
批准逮捕书,连同
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