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所做出的决定需获出席者中投票权人数超过半数的
债权人批准,且须考虑到他们所代表之债权金额已占据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和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决定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性效应。
首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
民法院主持,并将在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个自然日内举行。《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