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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权人会议所做出的决定需获出席者中投票权人数超过半数的债权人批准,且须考虑到他们所代表之债权金额已占据无财产担保债权总和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决定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性效应。
首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主持,并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个自然日内举行。《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最新修订: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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