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占道经营活动明显违规,不仅扰乱城市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首先,关于“占道经营”,即经营者擅自占据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空间范围,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商品贩卖及提供相关服务行为,此举已明确地被列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当中的
违禁内容之一。
其次,对于涉及此类行为现象的
处理方式,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强制性制止,并要求
违法主体限期对所涉现场进行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能够
恢复原状的矫正措施,同时可以给予相应金额的罚款
处罚。
具体的违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
第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许可,便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从而对此类宣传材料对市容市貌产生的不良影响;
第二,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指定审批手续,在街道两侧以及公共场地上堆置物料,创设建筑物、构筑物甚至其他任何构建物,从而对市容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未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对环境卫生设施实施拆除,或者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实施
拆迁工作,均属于违反该项法律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