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发包情况的
损害赔偿诉讼中,主要的
诉讼当事人为发包方与
承包方。
例如,车辆所有人通过发包的方式将自身对车辆的掌控权委托给他人,尽管他们可能会收取相应的租金作为报酬,但在本质上来说,其仍然享有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若承包方在此过程中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及相关损失,那么发包方也需要与承包方共同分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
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