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
拆迁者或房屋
租赁方未能按照裁决文件所规定的迁出期限进行迁移的情况,市府有权指派相关部门执行强制迁移措施,亦或是通过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拆迁请求。
在实际执行强迫拆迁前,拆迁方应确保对将要被拆除的房屋的各项重要事宜,已经完成了向公证机关办理的
证据保全手续。
至于执行强制拆迁的具体要求,主要如下:
首先,需要符合法定的时限要求,即被征收人员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或对
行政诉讼提起
申诉;
其次,这一过程往往是建立在已有明确
赔偿决定的基础之上;
最后,被征收人员必须获得充分且有效的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等方面的支持。
若是在此期间未能提供充分的货币
补偿金额及其专用账户、产权置换房屋及周转用房地址与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则无法执行强制拆迁措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