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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拆迁,要满足什么条件

对于被拆迁者或房屋租赁方未能按照裁决文件所规定的迁出期限进行迁移的情况,市府有权指派相关部门执行强制迁移措施,亦或是通过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请求。
在实际执行强迫拆迁前,拆迁方应确保对将要被拆除的房屋的各项重要事宜,已经完成了向公证机关办理的证据保全手续。
至于执行强制拆迁的具体要求,主要如下:
首先,需要符合法定的时限要求,即被征收人员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对行政诉讼提起申诉;
其次,这一过程往往是建立在已有明确赔偿决定的基础之上;
最后,被征收人员必须获得充分且有效的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等方面的支持。
若是在此期间未能提供充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及其专用账户、产权置换房屋及周转用房地址与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则无法执行强制拆迁措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新修订: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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