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举出纳涉嫌偷
逃税款问题所需提供之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几点:首先必须明确检举对象的个人姓名以及其所在企业的名称与地址;其次列举税务违反行为的确凿
证据,其中包括涉案公司的财务账簿、发(报)票凭证、纳税申报表格、财务会计报表及其相关概述性财税资料、
合同协议以及收据等,并且所有提供的证据材料皆需包括原件和
复印件两种形式;最后,举报者无论选择何种形式进行都可以,既可以是以
书面形式提交,亦可以口头方式、拨打电话或是自行选择更为便利的方式去实施。在披露
身份信息方面,举报者既可以选择以实名方式举报,也可以选择不公开
个人信息的匿名形式来进行。《税收
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
诬陷、
捏造事实。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