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涉及国家机关主题的,诸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以及函电等书面文件的有偿转让,涵盖了购买及销售两个方面的行为。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是买卖的内容必须具备国家机关性质,无论是真实的公文、证件还是经过
伪造或篡改的印章皆可视为本罪的成立基础。从本质上来说,本罪的
犯罪对象集中于国家机关公文。
纵观本罪的
构成要件,其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责年龄且具备责任意识的一般众生。在主观层面,本罪秉持着明确的有意为之态度,属于
故意犯罪。触犯本罪的罪犯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的
刑罚,同时还需接受
罚金的
处罚;若
犯罪情节严重者则应加重惩罚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面临罚款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