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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吗

所谓“减刑”,即是在原有判决刑期的基础上,进行轻度削减的一种在罪犯服刑期间执行的刑罚调整措施。
这种制度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这四类刑罚的犯罪分子。
不论这些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出于故意或是过失,罪责轻重,以及犯罪类型——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抑或其他各类刑事犯罪,只要他们满足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减刑要求,便能够获得相应程度的刑罚减轻。《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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