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减刑”,即是在原有判决刑期的基础上,进行轻度削减的一种在罪犯服刑期间执行的
刑罚调整措施。
这种制度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这四类刑罚的
犯罪分子。
不论这些罪犯的
犯罪行为是出于故意或是过失,罪责轻重,以及
犯罪类型——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
重犯罪抑或其他各类
刑事犯罪,只要他们满足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减刑要求,便能够获得相应程度的刑罚减轻。《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