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发生了搬迁,所获得的
拆迁款项并不算是
婚后共同财产,而是被视为
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婚期长短与否,其产生的拆迁收益都将仍归属原业主。
婚前属于某一方的房产,若其在婚后得到的
拆迁补偿款以及用这笔钱财购买的新房产,原则上仍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实际案例中的一贯做法。
2、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提到的都是房地产这类固定资产,如住房。
如果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那么即使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在
离婚之际,房产也将归属于当初
购房的一方。
至于住房的征收,即是国家在给与公平补偿后对非国有的资产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交易
行政行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样的行为必须建立在符合“
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上,并且要给予相关的公平补偿。
国家仅有权在面临重大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向
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提供合理的补偿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持有的土地使用许可。
在实际的
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到了极点,包括了报批前公告、调查、听取意见、批准等多个环节,还必须制定出详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之于众。
一般的状况下,存在以下两种
宅基地使用权因征收而灭失的情况。
首先是由于双方已经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而宣告完成了征收工作;
在此情况之下,原有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即告消灭。
其次,倘若拆除公司申请
法律强制拆迁,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以实现对宅基地上房产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