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建筑工程以及它所包含的附属工程质量
保证期限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综合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其整体性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部分以及主体结构部分的施工,根据设计文件中的明确规定,它们都享有一个相当长的质量保证期限——即合理使用年限。
其次,针对那些涉及到屋面防水工程、对防水性能提出特别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对外墙壁的防渗透工程方面的作业,它们的质量保证期限则被确定为五年之久。
再次,对于繁琐复杂的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部分,根据现场实际需求,其享有一个比较独特的质量保证期限——大致上是两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最后,对于常见的电气线路铺设、给排水管路配置、设备安置以及室内装修等方面的工作,它们的质量保证期限则设定为完整的两年时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