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申请债券时,他们需明确表达自己针对该
合伙企业所负有的
债务关系,并向
清算小组进行详细申报。这份申请需遵循规定的期限进行上报,具体而言,各债权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或者公告发布后的45个自然日之内,将其相应的债权情况向清算人员进行书面汇报。同时,债权人必须
保证所报信息的真实可靠,需清楚地说明债权的相关详细信息,并且必须提交与之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作为佐证。清算人员有责任对所有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门别类的登记管理,并进行必要且适当的核实工作。《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