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单据是否具备
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
借款人和
出借人之间的
借贷关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单据内容未涉及任何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条款,那么这份以手写形式撰写的借款单据便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当自然人或
法人选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时,当其经由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行为做出时便构成合同正式成立。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项规定生效的前提是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这一动作尚未完成之前,
债权人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主要义务,而作为
债务人,他确实接纳了这些义务并签收了这张合同。
此外,若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应使用
书面形式,亦或是双方在
合同签订前有对这一形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尽管
当事人未能采取书面形式
签署合同,但当债权人已经履行完主要义务并得到债务人的认可和接受时,此份合同仍然是有效成立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