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民政部门签署
离婚协议后,最快在提交申请文件的31日之内即可顺利办理完成
离婚手续。然而,
申请离婚登记的那一天起的整整30日内,任何一方若在这段期间内心有所动摇,不愿就此结束婚姻生活,皆可前往民政机关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这正是我们常说的"30天冷静期"制度。若是30日期限已过,自第31日直至第60日期间,男女双方均需亲赴民政机关正式申请领取
离婚证明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