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职员
失职罪行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首先,本罪的
犯罪客体以国有公司、企业的
财产权益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其主要保护对象。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主要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
滥用职权的行为,达到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是严重财务亏损,从而对国家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步;同时,对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是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是本罪的
犯罪行为之一。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本罪的实施主体仅仅局限于特定的人群范围,他们是位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其他主体可随意触犯本罪。最后,就主观层面而言,本罪唯一可能的构成心态便是
间接故意或过失。《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