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级”,特指的便是在下调公务员等级方面所采用的惩戒措施。
2、“降职”则代表着一种公务员任命方式以及执行行为,同时也被视为一种人才资源配置策略,其宗旨在于科学运用公务员资源,全面激发并挖掘公务员的潜能,从而为各机构的不同岗位选拔出最适合的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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