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犯罪嫌疑人对受侵害女性施加了威胁和恐吓,以期达到在精神层面上的控制与压迫效果;
或者是借助迷信伎俩来进行恐吓与
欺诈,甚至通过滥用亲情纽带、上下级关系、职务权力以及利用处于孤立无援环境的优势,进行控制和逼迫,使得受害妇女不得不忍受耻辱,无法反抗,那么便可界定为构成了
胁迫手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