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拒绝配合
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责任方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
当事人可依据
离婚协议未得到履行这一理由,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
若被告方拒绝配合处理,则属于对原
结婚离婚协议书产生的法律义务的严重违背,属于
违法行为。
故而,
起诉方有权向上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婚内协议中涉及的各项义务。
倘若经过法院审裁并做出最终判决后,被告依旧未能履行并遵守约定,原告即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发送协助执行命令,逐步完成
房屋产权的
过户手续。
其次,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之时,亦可前往公正机构办理该协议的公正手续。
为避免产生
离婚后因其中一方未予以积极配合而导致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在
办理离婚时,将涉及
财产分配及子女
抚养等内容的离婚协议予以公正,以此证实该份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如此一来,房地产管理机构便能够承认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从而使房产所有权得以顺利进行变更登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