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实施连续调查并非一种
刑法强制手段的表现形式。刑法强制手段中囊括了五种具体举措:
拘传、
拘留、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以及
逮捕等。
刑事强制手段特指为
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有序推进,通过
司法程序,由上述法律机构针对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一项短期内在某种程度上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合法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